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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 非正常損失存貨低價出售3.3 非正常損失存貨低價出售 案例背景 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,主要從事商品零售業(yè)務,每年稅前利潤約為1000 萬元。年初甲公司購入一批不含稅價100萬元的存貨,進項稅額為13萬元,銷售出去50%時,剩余的貨物因保管不善而變質(zhì)。甲公司擬將剩余存貨做報廢處理。 問題:如何合理降低甲公司稅負? 案例分析 因管理不善導致存貨發(fā)生毀損的,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,應當做進項稅額轉(zhuǎn)出。 甲公司可抵扣的進行稅額減少=13×50%=6.5(萬元) 甲公司應繳納的企業(yè)所得稅=(1000-50-6.5)×25%=235.88(萬元) 籌劃方案 甲公司可以將直接報廢的存貨變?yōu)橐缘蛢r對外銷售(如100元的價格),銷售的時候會產(chǎn)生銷項稅額,原本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,不需要轉(zhuǎn)回。 甲公司增加銷項稅額=0.01×13%=0.0013(萬元) 甲公司應繳納的企業(yè)所得稅=(1000+0.01-50)×25%=237.5(萬元) 甲公司可以節(jié)稅=6.5-(237.5-235.88)=4.88(萬元) 雖然改為低價銷售后企業(yè)所得稅增加了1.62萬元,但使原本需要轉(zhuǎn)出的進項稅額可以繼續(xù)抵扣,從而使增值稅多抵扣6.5萬元,從而達到綜合稅負減少的目的。 法律依據(jù)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,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,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,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 案例總結(jié) 由于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,要做進項稅額轉(zhuǎn)出,因此,在非正常損失不影響出售的情況下,低價出售產(chǎn)生銷項,從而達到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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